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
(濮政〔2006〕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破除封建陋习,倡导社会新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
殡葬改革对于倡导先进文化,净化社会生活,提高全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它是对传承了几千年根深蒂固的丧葬习俗的挑战,是一场重要的社会改革。各级各部门都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决扭转我市殡葬改革工作的被动局面。
今后,对各县(区)以亡人火化为核心的殡葬改革工作情况,市政府将实行一季度一通报,半年一公布;年终,由市政府督查室将全市殡葬改革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第一的县(区)要予以通报表彰。排在末位的县(区),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完不成责任目标任务的县(区),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活动。因领导失职造成工作被动的,要逐级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殡葬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广泛发动,大力宣传,教育干部职工带头执行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此项工作。各级干部职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做出表率,带头推进殡葬改革。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家属、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对象亡故后不火化的,除不得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外,监察部门要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该单位不准参加评优评先,是文明单位的取消称号。
民政部门作为殡葬改革的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公安、交通、卫生、工商、土地、城建、民族事务、教育、人事、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发挥系统优势,共同做好殡葬改革工作。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立健全殡葬管理队伍,不断加大殡葬执法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濮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2000年第1号令)规定,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机构,充实殡葬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严禁以罚代化。对于偷埋乱葬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起尸火化。要通过宣传、管理等多种手段,加强亡故人员运送、火化管理,对辖区内丧事做到有效控制,严格制止尸体外运行为。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协调编制、财政等部门,设立殡改执法的专门机构,解决相应人员的编制、工资及福利待遇和工作经费等问题。要注重发挥农村红白事理事会在殡葬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使其在村委会指导下,完善制度,规范服务,改革丧葬习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推动殡葬改革在广大农村的深入开展。要建立举报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各县(区)殡改办都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门人员接待举报人,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对于举报情况属实的,除按照殡改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外,各县(区)殡改办要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经济奖励。
三、提高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入墓(入堂)率,进一步巩固平坟扩耕成果
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是加强骨灰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深入开展的重要设施,在制止丧事攀比、减轻农民经济负担方面发挥出了积极作用。各县(区)要在2002年建墓(建堂)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积极措施,狠抓骨灰入墓(入堂)率的提高。要对亡故人员生前住址、主要亲属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规范善后管理,杜绝二次装棺土葬。要建立日通报、周反馈制度,加强殡仪馆、殡葬管理机构和殡改信息员的沟通和联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利用率,逐步消灭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使用“空白村”。同时,要坚决杜绝平除老坟头、堆起新坟头、封坟立碑等不良现象,特别是在清明节、农历“十月一”等民俗节气期间,各县(区)要将保持平坟成果作为一项阶段性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要结合老坟场特点,制定出合理规划,采取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方法,因地制宜搞好坟地利用。
四、改革丧葬习俗,制止丧事大操大办
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厚养薄葬,反对丧事大操大办,狠刹丧事铺张浪费和相互攀比的不良风气。对在丧事中的各类封建迷信活动的,要做好丧属的说服教育工作,及时予以制止。要通过多种努力,引导广大群众进行文明、节俭的丧事活动,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农村新风尚。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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