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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待暂行办法
来源:濮阳民政 发布日期:2018-11-30      

濮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濮政〔2003〕50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

职业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濮阳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待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七日

 

 

濮阳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待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所称城镇退役士兵,系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应在城镇安置就业的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以下统称退役士兵)。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政府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给予经济补助和政策优惠。

    第四条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根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自谋职业专项经费,用于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工作。

    第五条  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在待安置期间当地退伍安置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退伍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退伍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后,签订协议书,领取一次性扶持自谋职业经济补助。

    第六条  下列退役士兵可申请享受自谋职业相关优待:

    (一)退役义务兵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且在户口所在地入伍,并占本地非农指标入伍的;

    (二)复员士官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三)在部队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为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并在河南省民政厅备案的;

    (四)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五)转业士官经省级安置部门批准接收并移交的;

    第七条  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2年,每人补助15000元,然后根据服役年限,从第3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加补助1000元;

    (二)转业士官服役满10年,每人补助30000元,然后从第11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加1000元;

    (三)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3000元,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2000元,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00元;

    (四)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增加1000元,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同时享受在乡伤残抚恤优待金待遇。

    第八条  已安置的退伍军人和转业士官,要求自谋职业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九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退伍安置部门移交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

    第十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地方财政拨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二)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资金。

    (三)经济处罚。对应该完成安置任务,但拒绝接收,又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按每个安置人员6万元从其单位银行帐户中划拨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纳入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财政专户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存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跨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证照,优先安排场地和摊位。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文化、公安、卫生、烟草、交通、城建、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除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从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三)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提供独立劳务服务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五)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其军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如被用人单位录用,无论单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

    (七)公安机关应允许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教育部门应帮助其解决子女入学问题。

    (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九)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工、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十)城镇退役士兵是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申请自谋职业后可享受在乡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待遇。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申请办理有关减免手续及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当提供《退伍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安置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濮阳军分区,中央、省驻濮各单位。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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