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濮政〔2006〕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6〕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和 “按标施保”
(一)规范五保管理工作,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条例》规定的五保对象供养范围和审批程序,规范五保供养管理工作。要在2005年统一核定五保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核查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将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供养范围,落实供养待遇。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制和帮扶措施。对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做到“按标施保”。按照《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随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要求,根据当地五保供养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需求,并考虑五保对象中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要的费用,在目前省政府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科学测算,制定当地五保对象实际需要的供养标准,并按照规定公布执行。今后,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每年随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实际支出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农村五保对象承包土地或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仍归五保供养对象所有,用于改善和提高其生活水平,不得计算为供养标准,切实做到“按标施保”。
二、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发放到位
(一)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到位。五保供养资金要在县(区)政府预算中安排。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五保供养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敬老院建设提供捐助和服务。
(二)加强资金管理,做到及时足额发放。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集中管理。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五保供养资金拨付到县(区)民政部门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集中供养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按季度直接拨至敬老院,分散供养资金通过乡(镇)民政部门直接发放给五保对象。
(三)按照《条例》规定,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为敬老院安排必要的管理经费,具体数额可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并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确保敬老院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
(一)工作目标。全市从2006年开始,用5年时间,通过对现有乡(镇)敬老院扩建、闲置资产整合利用、重新规划建设等途径,加快敬老院建设步伐。2006年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20%,以后逐年提高。
(二)农村敬老院建设标准和要求。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五保供养机构建设原则上以乡(镇)敬老院为主、村敬老院为补充。新建敬老院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在环境好、交通便利的地方。村级敬老院应建在村委会所在地或较大的自然村,以利于照顾五保对象的生活。二要精心设计,完善功能。敬老院建设应符合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印发)要求。乡(镇)敬老院床位应不少于50张,每间房实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厨房、餐厅、文化娱乐室、卫生间、浴室等基本设施应配套齐全,要有种植、养殖场地。村级敬老院床位应不少于10张,并建有厨房、卫生间等生活服务设施。三要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县(区)政府要组织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分工协作,抓好落实。民政部门是敬老院建设的牵头部门,要认真编制敬老院建设规划,具体做好敬老院建设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审核和拨付敬老院建设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是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抓好具体组织落实工作。四要统一招标,确保质量。乡(镇)敬老院建设要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招标,严格招标质量,优选施工队伍,确保建设质量。
(三)多渠道筹措敬老院建设资金。敬老院建设资金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每年要根据敬老院建设规划安排好建设资金,上级将根据其建设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有集体经营收入的乡(镇),可以从集体经营收入中列支敬老院建设经费。各级募集的捐赠款和慈善资金也可适当用于敬老院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农村敬老院或资助农村敬老院建设。要建立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专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制定和落实敬老院建设与管理的优惠政策。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快敬老院建设的优惠政策。要认真落实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原有乡(镇)敬老院进行改建和扩建。县、乡两级政府对现有闲置房产,应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调剂一部分用于改建敬老院。农村敬老院建设所需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敬老院可根据自身条件、利用现有资源开展以副补院,从事农副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要切实用于五保对象生活所需。
(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加强敬老院管理。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敬老院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敬老院院长可由乡(镇)负责民政工作的人员兼任,也可聘请有事业心、责任感的离退休人员兼任。村级敬老院院长应由村委会负责人兼任,负责敬老院日常管理。敬老院工作人员可根据供养对象人数,原则上按1︰7的比例配备。县、乡两级政府要为农村敬老院提供相应的设施,并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敬老院聘用人员解决工作报酬。要加强敬老院财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基本规范》,加强对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加强领导,确保五保供养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合理保障这部分人的生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乡两级政府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五保供养管理制度,形成上下协调配套的五保供养制度体系。要明确责任,量化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组成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定期检查和通报制度,监督检查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五保供养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民政 农村 保障 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13日印发
